时回首月中看
军功制度的问题,在春秋战国的时候,最普遍存在”世卿世禄”制度。国家在选拔人才,包括军事将领时,实行”亲亲尊尊”路线,主要在奴隶主贵族中选取。平日村社各级首领,战时也就是各级军官。战场上军功一录于村社首领名下,普通士兵无论在战争中立下多大功劳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军功不会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
卿是大夫一种,是“封建阶级”(可以理解为封建阶差,阶级这个词已经是鹊占鸠巢。)的一种。
晏子说“唯卿为大夫“。卿是高级的大夫,在《周礼》中只安排了六个卿的位置。如果卿位世袭那就会出现很多卿,所以卿必定不世袭。但是作为大夫的爵位却是世袭的。
张荫麟《中国史纲》“大夫的地位是世袭的,卿的地位却照例不是世袭的,虽然也有累世为卿的巨室。
卿凸显于大夫是因为只有卿才可以执政,金文有卿事寮,左传有卿士。
《周礼》的六卿,都说明执政要具有卿的身份的必要性。古代大约是贵族分权制,国君需要与贵族共同执掌权力,所以才会出现卿的设置。
在出掌政权之前,通过册命的方式,提高大夫的地位,使之高于一般的大夫,从而可以体制上与封建的等级合拍。卿不世袭,但是如果为卿,一般可以拥有采邑,而这个采邑是世袭的。
世卿是春秋特有的想象,比如鲁之三桓,晋之六卿,都是大家累世为卿,这是因为王纲解钮,权力下移,执政的卿把持政权才出现的情况,是春秋的乱制,不是常有的现象。所以不存在世卿制度,只有世卿现象。
到了春秋末期,各国变法不断,而其中以魏国变法最早,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军功爵制的性质。吴起在楚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也具有军功爵制的特点。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秦的军功爵制最典型,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
秦的军功爵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下》说,周代的”班爵禄”制度分为两级: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这种”爵禄”制度实质上是分封制的一个内容。虽然在诸侯和卿大夫有功时,天子和诸侯也有因功行赏的”分职、授政、任功”等赏赐形式,但在这种爵禄制度中始终贯彻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这就使得军功不可能完全与爵禄统一起来,而且依军功班爵禄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只能在少数奴隶主贵族中进行,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所赐爵禄的世袭。换句话说,这种因军功或事功而获得的采邑爵禄最终仍表现为卿大夫的”世卿世禄”制度。
但是,在新的军功爵制中,”亲亲尊尊”的原则已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原则所取代。在量功录入时坚持以”功”为主要标准,是”见功而行赏,因能而授官”。在新的军功爵制下,即使贵如赵国的长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亲也”,也要再立新功。”犹不能恃无功之尊,无劳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
由于军功爵在原则上排斥血缘宗法关系,所以赏赐的范围远较以前扩大了,不再局限于少数奴隶主贵族,所有参战的将吏、士卒,只要立有军功,都在赏功酬劳之列。军功爵制的爵秩也由原来的”卿、大夫、士”等少数级制扩大到自”公士、上造”直到”关内侯”、”彻侯”等二十余级。如果说春秋以前的爵禄制度是一种贵族制度,那么战国时的军功爵制则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条件。《盐铁论•;险固》篇说:”庶人之有爵禄,非升平之兴,盖自战国始也。”正道出了春秋、战国两个历史时期爵禄制度的根本不同。
新的军功爵制造就了一批爵禄及身而止,不再传给子孙的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战国时期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将、相,大多已不是出身于旧贵族,而是出身于微贱者了。如著名军事家孙膑是刑徒,吴起是游仕;名将白起、王翦是平民,赵奢是田部吏;名相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其他如苏秦、张仪、陈轸、范雎、蔡泽等,不是鄙人,就是贫人,从而开了秦汉以后的”布衣将相之局”。
这种制度自秦国后就一直延续了下来,如唐朝是诸将三日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食饮粗精,均劳逸,恤疾苦,视医药。有死即上陈,以礼祭葬,优给家室。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尸,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以礼祭葬吊赠。如但为敌所损,即随轻重优赏。有纠告违教令者,比常赏倍之。有告得与敌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马、资产悉以赏之。有纠告主者欺隐,应所给比常赏倍之。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每收阵之后,裨将,虞候辈收敛,对总帅均分。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
破敌,先虏掠者,斩之。入敌境同。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资物,并违令不收恤者,斩之。--《卫公兵法》,引自《通典》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候者,五分赏一。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三日内不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收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三日外者,斩。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其隐物人斩。
诸有功合赏,不得逾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卫公兵法》,引自《通典》。
到了宋朝后,虽多有变化,但实质上没什么变化,如西夏军律可分为赏赐律与罚罪律两大门类,如赏赐上,关于立大功奇功的标准。其律令规定凡能“挫敌军锋”,大败敌军,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1500件以上者,才算立了大功奇功,得到一份相当丰厚的赏赐。
反之,凡是俘获数量在1500件以下者只能算立了一般军功,按照其“、物品、数量领取官赏。
(二)对军官如何论功行赏。有两种情况:其一,在战斗中,人、马、甲、胄、旗、鼓、金各有得失时,原则上可以互相抵销。“将军等行进到敌地域中去,……(与敌)战斗时不能相挫败,兵马各自撤退时,得失人、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若得超过失,可以得赏,但必须超过“一百种以上”方能领取
反之,“功超一百种以下到一百种的,勿得功”(第二篇第2条),即不能论功。行赏。当失多于得时,一般来说,要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将军经过殊死战(斗),或能深入敌境,尽管得不偿失,仍可以按其俘获之物的种类及数量计功给赏。
其二,当正副将军并肩战斗,若能既挫敌军锋,又能俘获敌之人、马、甲、胄、旗、鼓、金,两功相等时,“当取最高那种”,即按赏赐最多的那项领赏,不能两赏俱得。但如果将军亲手杀死敌人,“则获前功外,上述杀敌功亦可得”,即两赏可同时领取。
明朝的风格多延续宋代,我们从戚继光的兵法记录上可以看出,如法云:“射人先射马,马仆贼自败。”往时只因爱他马,要得活获,故难取胜。你们看贼马头有三尺,人在马头高又五尺,我步兵冲在马头,尚有马头、马前足相隔,贼刀三尺,岂能到我身上,我只将众军联作墙般一堵,密密一字向前,用我长刀大棒,砍打马头马腿,马伤跌倒,此时贼被跌落,身方未转,就用大棍劈头打下,无有不死者。你杀得贼败,首级每颗赏银五十两,盔甲衣杖,那件不是便宜,何必要马,况一贼有数马,我欲杀者,贼身下所骑一马也,大势一败,以后马匹,那个不是你的,若临阵不先砍贼马,与牵取贼马者,俱斩首。千、把总以下故纵,同罪。砍伤马匹,战毕即如营前烧熟代饭。生存好马,俱与冲锋之人,以十匹为率,只抽一马与收马者,余皆均散。
自来北军临阵,专好争功,杀倒一贼,三、五十人互相争夺,却将败贼亡了追杀,每每致贼以数人为饵,诱你上前都去争功,他却大众一拥杀来,一个首级又不得,不知倒被他杀了多少。乘众少却,将营盘冲破,全军没了,迷而不悟。其故何也?此乃将官平日无严制,教场内不曾千言万语说得明白,临时又不曾杀了几个违令的,以此养成夙弊,再不知改。今日比前不同,若杀倒首级、马匹,都不必管他,杀手只管杀向前去。我自另定一班人,割首级,收马匹,但以杀退贼为主,即将级银先赏冲锋,首级以十颗为率,冲锋者六颗,铳手二颗,割首级与扎营者一颗,俱系阵前回营均分。倘若临阵争首级者,首级入官,所争之人理亏者斩首,各官旗、队、百总一体连坐,把总各以分数坐罪。可以看出,明朝的军功制度还是延续了秦朝定下的规矩,只不过是细节上稍有改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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